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收受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附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收受贓│有期│九十年│臺灣臺中│臺│九十年│九十年│臺│九十年│九十年││物罪│徒刑│年三月│地方法院│灣│度易字│年六月│灣│度易字│七月九│││六月│七日│檢察署九│臺│第一三│八日│臺│第一三│日│││││十年度偵│中│五四號││中│五四號││││││字第五0│地│││地│││││││七五號│方│││方││││││││法│││法││││││││院│││院│││├───┼──┼───┼────┼─┼───┼───┼─┼───┼───┤│施用第│有期│八十八│臺灣臺中│臺│九十年│九十年│臺│九十年│九十年││二級毒│徒刑│年十一│地方法院│灣│度易字│六月八│灣│度易字│七月九││品罪│六月│月三十│檢察署九│臺│第一二│日│臺│第一二│日││││日│十年度毒│中│二六號││中│二六號││││││偵字第九│地│││地│││││││八號│方│││方││││││││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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