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八時許,在其停放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前之機車上,發現由不詳姓名之人竊取後,棄置該機車上之離本人所持有之ESONIC牌、機號09A8A170153W號VCD放影機一台,(該VCD放影機原係 薛竣綸 所有,嗣經薛竣綸借予甲○○,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在臺中市○○區○○路一一九之八號五樓發現該機台失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並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將該VCD放影機以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元出售予不知情之 高志豪 後,再由高志豪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將該VCD放影機借予不知情之 張振強 。迨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六時許,張振強在其於臺中市○○區○○路○○○號前所擺設之飾品攤販架,利用該VCD放影機播放影片收看時,恰為甲○○所發現,因而報警查扣該VCD放影機一台(已發還甲○○),並由張振強之陳述循線查獲乙○○。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對其於右揭時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述VCD放影機侵占入己後出售予不知情之案外人高志豪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高志豪於警訊時證述該VCD放影機係向被告購得等情相符。又該VCD放影機為被害人薛竣綸所有,嗣借予甲○○,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現失竊等情,業據證人甲○○於警訊時證述綦詳,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照片四幀在卷足憑,被告將原屬他人所有而離本人持有之VCD放影機予以侵占後,易持有為所有而加以出售,自係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手段、將脫離被害人持有之物侵占入己後加以出售、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