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一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執更義字第九三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年六月及八月,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八三執更義字第一九三九號指揮發監執行,其刑期自八十三年三月七日起算,至八十七年二月四日期滿。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三執義字第九三六七號指揮發監執行,其刑期自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起算,至九十年三月四日期滿。聲請人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獲准假釋出獄,期滿日為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並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惟聲請人於假釋期間之八十七年間起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在臺中縣清水鎮銀聯二村一七六號其住處為警查獲,經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二四二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七○八號裁定令入臺灣臺中戒治所戒強制戒治,從而臺灣臺中監獄以聲請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依據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經法務部於八十八年三月八日,以法八八矯字第三八二九號函,認聲請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情節重大,准予撤銷其假釋,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執更義字第九三一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殘刑四年八月十五日,執行期滿日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述卷證查明屬實。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聲請人之假釋並指揮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殘刑,乃依據前述法務部八十八年三月八日法八八矯字第三八二九號函所為,並無不當,聲請人以其已自動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戒毐為由,指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撤銷假釋後之殘刑為不當,並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