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96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朱濬哲
被   告  高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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