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林興濱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周政 律師
被   告  李瑞烽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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