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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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二)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