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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