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張志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億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
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
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即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秋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