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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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原 告 李○○
法定代理人 孫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祥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
事項應與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李○○係民國00年0月生(見個人資料),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為及代受訴訟行
為,然原告李○○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全部法定代理人(即
原告李○○之父母),於法尚有未合。
㈡本件原告請求範圍尚包含車損部分,惟此部分並非刑事判決所
認定之損害(刑法不罰過失毀損部分),非為附帶民事訴訟之
範圍,即無免徵裁判費之問題,而應補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又本件原告所主張受損之車輛並非登記於原告名下,請敘
明請求車輛損害賠償之理由及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㈢本件被告瑞奇食品加工廠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商號而無當
事人能力,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當事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