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原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昭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列之電腦圖檔資料返還予原告,被告如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四年間任職於遠東銘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擔任該公司生產技術股長,受客戶委託印製產品及開模具前之設計開發工作,負責繪製設計黑白稿,並以其姪子 許吉雄 名義承包遠東公司之部分設計開發案,且以許吉雄之名義向遠東公司請款,後遠東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結束營業,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以五百萬元之代價,將該公司一切資產及業務轉售予原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宇公司),被告甲○○隨同至原告公司任職至九十年持有二月十五日止,為原告公司繼續為相同之設計開發,為業務上持有原告公司設計成果、軟體資料之人,詎被告甲○○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於九十年二月中旬,違背其任務將原先於遠東公司任職期間,即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為遠東公司設計,後已由原告公司所承購所有之設計成果、軟體資料(下稱遠東公司圖檔),占為己有且交付予銘德公司負責人兼立山銘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山公司)股東身分之 陳炳原 ,更藉故稱遠東公司尚積欠許吉雄、銘德公司等廠商七成貨款未清償,要求原告公司清償始予返還,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無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乙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已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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