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556號
原   告 北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政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林祥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