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宇文德
被 告 李秀敏
吳孟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訴請將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及同段403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及移
轉登記行為予以撤銷,及被告吳孟燕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秀敏所有,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