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
陳志雄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吳秀菊律師
柯君重 律師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丁○○另涉詐欺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第一二七四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號)牽涉本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於該詐欺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
二、茲查該詐欺案,歷經十餘年仍未能審結,確定遙遙無期,影響本案當事人之權益。且本案歷經多年調查,事證已臻明確,可單獨審理。爰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依法進行。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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