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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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六號
上訴人即告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以被告甲○○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拾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乙份。又按其餘被告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被告業已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二、被告甲○○上訴,仍坦承犯行,徒以原審量刑過重為詞,請求改處較輕之刑云云,核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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