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七五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曾仕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仟玖佰叁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貳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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