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一一號、九十一執字第一0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恐嚇取財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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