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