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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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間指定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甲○○(民國卅四年四月十四出生)遭鈞院九十一年禁字第一六八號宣告禁治產人,其有置監護人之必要,爰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三、前項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依前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聲請人即屬其法定監護人,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法院指定其監護人。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