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繩字第二五七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