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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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明發吳素精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謝明發、吳素精繼承
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謝昌衡 之遺產數額等語。核其法律關係性
質屬確認之訴,而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
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
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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