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躍彰

徐聖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宗佑

法定代理人 蔡福全

阮梅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佑、蔡福全、阮梅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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