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04號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告 彭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 彭子倫 有新臺幣(下同)163萬5000元之借款債權,而代位請求分割彭子倫、被告彭秀雄因繼承 彭煥樟 而公同共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存款1803元。然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