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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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04號

原告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告 彭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 彭子倫 有新臺幣(下同)163萬5000元之借款債權,而代位請求分割彭子倫、被告彭秀雄因繼承 彭煥樟 而公同共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存款1803元。然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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