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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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告 吳俊謙

被告 方凱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之前已於法院成立調解(本院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7號),原告得直接依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毋庸再行起訴,若要撤回訴訟,請具狀撤回,毋庸繳納裁判費,若有疑問請來函或來電本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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