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彭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俊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俊豪因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竊盜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
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
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