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彭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俊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俊豪因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竊盜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

  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

  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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