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告 徐智英
被告 徐富雄
徐素珠 (遷出國外)
徐碧蘭 (遷出國外)
徐瑞昌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32萬0,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667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姓名「張振鈞」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徐振鈞 」不符,此部分是否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三、被告徐瑞昌於起訴前即已死亡,而其養父 徐振章 早於徐瑞昌死亡,並非徐瑞昌之繼承人,請補正徐瑞昌之正確繼承人姓名、戶籍謄本並追加其為被告。如徐瑞昌無法定繼承人,請向管轄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追加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文山段)
土地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83地號土地
9,000
12
4/32
1萬3,500元
2
488地號土地
780
15,026
582/4216
161萬7,932元
3
490地號土地
780
19,262
4/32
187萬8,045元
4
491地號土地
780
5,487
4/32
53萬4,983元
5
492地號土地
780
54
4/32
5,265元
6
493地號土地
780
901
27/180
10萬5,417元
7
494地號土地
780
624
3/36
4萬0,560元
8
496地號土地
780
900
4/32
8萬7,750元
9
497地號土地
780
6,747
27/180
78萬9,399元
10
498地號土地
780
8,788
4/32
85萬6,830元
11
499地號土地
780
1,157
4/32
11萬2,808元
12
500地號土地
780
1,857
9/60
21萬7,269元
13
501地號土地
780
626
4/32
6萬1,035元
合計
632萬0,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