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

原告 趙志華

被告 林聖澤

丁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45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見重簡字卷第13頁)。嗣於訴訟進行中當庭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95,450元(見本院卷第33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單純縮減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原告於110年10月9日3時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81.3公里處中線車道時,遭被告乙○○無照駕駛被告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後方撞擊,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共支出修復費用95,450元(含工資55,300元、零件40,150元),被告乙○○及車主即被告甲○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為此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95,45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乙○○部分:

  伊有開車撞擊系爭車輛,願意賠償;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過高,該車車齡已逾20年,零件、工資竟分別高達4、5萬餘元,顯不合理。另被告甲○不知伊無駕照,且不知伊駕車行駛那麼遠。

二、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亦分別著有明定。蓋未領有合格駕照之人,因其駕駛行為不具適格性,倘容許其等任意駕駛機動車輛行駛道路,不啻增加用路人之危險,故上開法律規定,應係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時,應推定其有過失。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上開時地,無照駕車自後撞擊原告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毀損,被告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修明細附表等件為證(見重簡字卷第15-25頁、本院卷第69頁),並核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以110年12月27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02707999號函檢附之交通事故資料內容一致(見重簡字卷第37-51頁);且被告乙○○對於其確有駕車碰撞原告車輛,應負賠償責任等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乙○○既有駕車不慎之侵權行為,並致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就原告因此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再者,被告甲○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52號卷第27頁),是其既為該車之登記所有人,於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時,本負有查證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執照資格之義務,惟其竟將上開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之被告乙○○使用,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此外,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甲○應與被告乙○○共同賠償其所受損害乙節,應屬可採。    

二、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及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系爭車輛係90年7月份出廠使用,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95,450元,其中工資費用55,300元、零件費用40,150元,此亦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交修明細附表為證(見重簡字卷第19-21頁、本院卷第69頁),應認為真實。至被告乙○○雖抗辯系爭車輛之車齡已逾20年,零件、工資竟分別高達4、5萬餘元,顯不合理云云,惟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已難信實。本院審酌汽車維修費之多寡,與車齡不具必然之關聯,且上開文件所載維修項目,核與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造成之車損部位相符,堪認均屬修復所必要,是被告乙○○此部分抗辯,難認有理,不足憑採。  

(二)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0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10月9日,已使用20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01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55,300元,則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應認為以59,316元為必要。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原告59,3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與本件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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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0,150×0.369=14,8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40,150-14,815=25,335

第2年折舊值25,335×0.369=9,3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25,335-9,349=15,986

第3年折舊值15,986×0.369=5,899

第3年折舊後價值15,986-5,899=10,087

第4年折舊值10,087×0.369=3,722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087-3,722=6,365

第5年折舊值6,365×0.369=2,349

第5年折舊後價值6,365-2,349=4,016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7年折舊值0

第7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8年折舊值0

第8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9年折舊值0

第9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0年折舊值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1年折舊值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2年折舊值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3年折舊值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4年折舊值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5年折舊值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6年折舊值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7年折舊值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8年折舊值0

第18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19年折舊值0

第19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20年折舊值0

第20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第21年折舊值0

第21年折舊後價值4,016-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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