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4號上訴人 蘇和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鶴文顧芸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000元【查被上訴人二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9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800元,被告蘇和順占有使用系爭土地面積如下:如判決附圖所示R部分房屋,面積為407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R1部分房屋,面積為26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R2部分房屋,面積為122平方公尺。且於上開土地上有樹木及盆栽,被告蘇和順占有使用面積共計555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800元×555平方公尺=2,6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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