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28日進狀表明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同年2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雖於同年2月26日進狀表示將聯繫家人繳納,然迄未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函請其應依期繳納,有民事聲請狀、本院102年3月4日函文及本院102年3月7日及8日答詢表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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