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7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文平 相對人即收養人 林春永 (已歿)關係人 林文順 關係人 林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林文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林春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69年6月2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文平年幼時,因生父亡歿後養父林春永入贅因素,遂出養於養父林春永,嗣養父於民國69年間死亡後,聲請人於辦理國民身份證時始知悉,已與養父林春永間成立收養關係,今聲請人欲認祖歸宗,且養父另育有一子一女,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林春永間之收養關係等語,爰提出聲請人歷來戶籍謄本、相對人除戶謄本等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項)」);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林春永於民國69年6月21日死亡,相對人尚有一子林文順、一女林鳳春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供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經聲請人、關係人林文順、關係人林鳳春到庭陳述明確,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考量聲請人無繼承養父林春永遺產,且聲請人之養父林春永業已死亡多年,另有子嗣,本件終止收養亦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