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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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14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被告 周秋娥
李漢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周秋娥與被告李漢桂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周秋娥、李漢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周秋娥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帳款未付,又原告經強制執行扣押被告周秋娥之財產後,亦執行無結果,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97年執貴字第1361號債權憑證予原告在案。因被告周秋娥、李漢桂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但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判准被告二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周秋娥、李漢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示主張及陳述。
四、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有明文,而該法條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基此,該條法文所稱「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原告為被告周秋娥之債權人,被告周秋娥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原告之債權仍未能獲得清償等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貴字第1361號債權憑證及夫妻財產制登記公告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認本件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宣告被告周秋娥與被告李漢桂間改用分別財產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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