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峻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峻銘與 王緯柏 (民國00年0月生,另案偵辦)、少年戴○○(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為朋友關係,竟受王緯柏之教唆,與戴○○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0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縣○○鎮○○○街與仁和三街路口處,分別以手持木棍、木條或腳踢之方式,共同毆打 潘政文 ,致其受有左側尺骨骨折、肢體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審理中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潘政文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5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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