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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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04號上訴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被上訴人盛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7日,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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