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銘寬
陳志宸吳學金張明輝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1年12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最末行應更正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最末行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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