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簡寶蓮 被告 藍文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5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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