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朕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朕余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朕余因非法寄藏改造手槍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非法寄藏改造手槍等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新竹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非法寄藏改造手槍│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終了日期│94年11月28日│95年3月10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95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3號│25399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8號│97年度訴字第1136號││├──┼──────────┼──────────┤│事實審│判決│95年6月12日│98年7月20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8號│97年度訴字第1136號││├──┼──────────┼──────────┤││日期│95年6月30日│99年1月13日(撤回上│││││訴)│├───┴──┼──────────┼──────────┤│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4項│、第339條第1項│├──────┼──────────┼──────────┤│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