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義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義方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義方因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825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9日│民國100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100年度毒偵字│││5042號│第10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75│100年度壢簡字第82││實││號│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75│100年度壢簡字第82││決││號│5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