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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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相對人力達體育文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陸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九、四八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送達郵費│六九0元│由聲請人預納六八0元,支出六九0元,││││應補郵十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二四0元│由聲請人預納。│├────────┼────────────┼──────────────────┤│本件程序費用│二0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應補郵三四元。│├────────┼────────────┼──────────────────┤│合計│七0、六五九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