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十一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分撥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分撥器壹支上所含之海洛因殘渣,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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