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嘉陵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嘉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