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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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四千元,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中旬至九十年二月五日,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