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告訴人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告訴人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