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天賜
劉德薰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天賜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德薰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彭天賜、劉德薰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共同正犯:被告彭天賜、劉德薰2人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科刑:審酌被告彭天賜、劉德薰2人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取之物品為木材一批,得款價值為新臺幣7,280元,及被告所竊之物已由告訴人領回,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論罪科刑法實體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187號被告彭天賜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路186巷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德薰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石光里7鄰石岡子31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德薰與彭天賜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2月5日凌晨2時許,由劉德薰駕駛其所承租車號00
00-00租賃小貨車,2人共同至新竹縣新埔鎮○○路○段35號巷口前,以徒手搬運 曾榮桂 所有堆置該處之相思樹木材至該車後方,再以該車後車框所裝設升降器輔助搬運至車上之方式,竊取上開木材3470公斤得手,並於同日8時許由劉德薰載運至 蔡福銀 所經營位於新竹縣橫山鄉○○路○段與中華街口旁之陞源企業社木材露置場變賣,得款新台幣7280元。嗣因曾榮桂發現木材遭竊後自行尋找,在上開木材露置場發現具有其失竊木材特徵之木材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曾榮桂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德薰、彭天賜不利己之陳述。
(二)告訴人曾榮桂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 蔡銀福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證人即查獲員警 鄭永彬 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五)現場照片46張、檢察事務官勘查照片12張、勘查路線記錄、陞源企業社地磅秤量傳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2人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檢察官林奕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政仁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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