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7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林育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第25條、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3年7月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0,472元未給付,其中54,524元消費款、4,599元為循環利息、1,349元為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7,996元自10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之利息;12,507元自10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5%計算之利息;34,021元自10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1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
1年5月24日起至106年5月2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2年12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226,
485元及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㈢被告於102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約定自10
2年8月8日起至107年8月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2年12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232,
317元及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37%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份、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2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就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民國)│起算日│計算方式│├──┼───┼────┼────┼───┼────┼───┼──────┤│1│信用卡│60,472│7,996│18.85│103年07│無│無││││├────┼───┤月04日起│││││││12,507│14.85│至清償日││││││├────┼───┤止│││││││34,021│17.85││││├──┼───┼────┼────┼───┼────┼───┼──────┤│2│小額信│226,485│226,485│20│102年12│無│無│││貸││││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232,317│232,317│14.37│102年12│無│無│││貸││││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