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張蓁麒 律師
吳炳輝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被告 李文德 選任辯護人張蓁麒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9時許、下午2時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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