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仲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
6日執行羈押,於98年2月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上開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法以交保或其他手段代替,是本件被告應有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98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