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隆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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