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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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遷入現住所地(即臺北縣汐止市○○街62
之1號3樓)?上開房屋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說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攤租金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每月實際支出房租之證明文件、上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⒉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迄今之薪資變動情形、薪資結構(
如本薪、獎金等),並提出其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96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96年4月起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說明債務人有何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新臺幣(下同)893元之必要性。
⒋說明債務人之主要交通工具、每月交通費1,000元之計算方式
、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若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
⒌債務人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惟其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計20,7
91元,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人民最低生活費10,792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
⒍說明債務人每月使用瓦斯若干桶?每桶約幾公斤?每月膳食費
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96年3月迄今之水、電、電話、瓦斯費用繳費明細影本(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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