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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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准許,並於98年1月15日延長其期間至98年3月10日為止,是聲請人再於98年4月23日聲請保全處分,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法官姚貴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