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佳怡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芯卉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