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丙○○
(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甲○○、丙○○、乙○○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審理後,其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雖已消滅,然同條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慶亮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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